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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会工作条例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22年06月17日 文章点击数:9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新时代事业单位工会工作改革创
新,充分发挥事业单位工会作用,促进事业单位改革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事业单位工会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
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
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活动的社会服
务组织中依法建立的工会组织。
第三条 事业单位工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
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
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牢牢把握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的中国梦而奋斗的工人运动时代主题,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推进事业单位工会制度化、规范化
建设,加强维权服务,积极创新实践,强化责任担当,团结
动员事业单位职工群众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 2 —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事业单位工会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双重
领导,以同级党组织领导为主。对不在事业单位所在地的直
属单位工会,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第五条 事业单位工会工作应遵循把握以下原则:坚持
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
方针,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以职工为本,保持和
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发挥联系职工桥梁纽带作用;
坚持依法依规,做到依法建会、依法管会、依法履职、依法
维权;坚持改革创新,适应形势任务要求,积极探索实践,
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把工会组织建设得更加充满活力、更加
坚强有力,努力增强吸引力凝聚力战斗力。
第二章 组织建设
第六条 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组织职工加
入工会。
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事业单位建立工会委员会;不足二
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事业
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或
者工会主席一人,主持工会工作。同时按有关规定建立工会
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第七条 会员人数较多的事业单位工会组织,可以根据
— 3 —需要设立专门工作委员会,承担工会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事业单位内设机构,可以建立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
第八条 事业单位工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团
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事业单位工会受法律保护,不得随意撤销、合
并或归属其他部门。
事业单位被撤销,其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
工会,已取得社团法人资格的,办理社团法人注销手续。
事业单位改革改制,应同时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和相应
机构。
第十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经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临
时召开会议。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本
单位工会委员会相同。
第十二条 会员在一百人以下的事业单位工会应召开会
员大会。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
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 4 —(四)撤换或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工会委员会组成
人员;
(五)讨论决定工会工作其他重大问题;
(六)公开工会内部事务;
(七)民主评议和监督工会工作及工会负责人。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
(或职工大会,下同)须分别行使职权,不得相互替代。
第十五条 大型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
经上级工会批准,可设立常务委员会,负责工会委员会的日
常工作,其下属单位可建立工会委员会。
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应差额选举
产生,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
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
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
员的差额率分别不低于5%和10%。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
批准。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
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接受会
员监督。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日常
工作。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
任期三年至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
— 5 —定。任期届满,应当如期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进行换届选举。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
或者延期举行,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十八条 工会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要人事事
项、大额财务支出、资产处置、评先评优等重大问题、重要
事项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工会委员会 (常委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
会议,讨论或决定下列事项:
(一)贯彻党组织、上级工会有关决定和工作部署,执
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向党组织、上级工会提交的重要请示、报告,向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交的工作报告;
(三)工会工作计划和总结;
(四)向行政提出涉及单位发展、有关维护服务职工重
大问题的建议;
(五)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及重大财务支出;
(六)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工会的职责任务:
(一)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
头脑,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
— 6 —教育引导职工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
同理想,团结引导职工群众听党话、跟党走。
(二)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和改进职
工思想政治工作,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实施道德建设工程,
培养职工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深
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提高职工的思想觉悟、道德水
准、文明素养。
(三)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营造劳动
光荣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深入开展劳动和技
能竞赛,开展群众性技术创新、技能培训等活动,提升职工
技能技术素质,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职工队伍。
(四)加强职工文化建设,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
开展主题文化体育活动,丰富职工精神文化生活。
(五)加强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工作,
深入推进事业单位内部事务公开,落实职工的知情权、参与
权、表达权、监督权。
(六)做好职工维权工作,开展集体协商,构建和谐劳
动人事关系,协调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推动解决劳动就业、
技能培训、工资报酬、安全健康、社会保障以及职业发展、
民主权益、精神文化需求等问题。
(七)做好服务职工工作,倾听职工意见,反映职工诉
求,协助党政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开展困难职工帮扶,
— 7 —组织职工参加疗养、休养及健康体检,为职工办实事、做好
事、解难事。
(八)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工会内部运行和开
展工作的各项制度,做好会员的发展、接转、教育和会籍管
理工作,加强对专 (兼)职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的培养,
深入开展 “职工之家”和 “职工小家”创建活动。
(九)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使用好工会资
产,加强工会经费和工会资产审查审计监督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
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至五年为一届,每年至少
召开一次。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必须有全体职工代
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事业单位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
大会的日常工作。
事业单位工会承担以下与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
职责:
(一)做好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
选举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
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 8 —(二)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会议精神,
督促检查会议决议的落实;
(三)组织职工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建
议和申诉;
(四)就本单位民主管理工作向单位党组织汇报;
(五)完成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事业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工会承担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
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的党政工联席会议,研究和解决
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由本单位工会召集。
第二十三条 建立和规范事务公开制度,协助党政做好
事务公开工作,明确公开内容,拓展公开形式,并做好民主
监督。
第二十四条 畅通职工表达合理诉求渠道,通过协商、
协调、沟通的办法,化解劳动人事矛盾,构建和谐劳动人事
关系。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劳动人事关系调解机制,协商解
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建立和完善科学有效的利益协
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建立劳动人事关系
争议预警机制,做好劳动人事关系争议预测、预报、预防工
作。事业单位工会应当积极同有关方面协商,表达职工诉求,
提出解决的意见建议。
— 9 —第五章 自身建设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依法依规设置工会工作机构,明
确主要职责、机构规格、领导职数和编制数额。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会主席应以专职为主,兼职为
辅。职工两百人以上的事业单位,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
职工作人员的具体人数由事业单位工会与单位行政协商确定。
根据工作需要和经费许可,事业单位工会可从社会聘用工会
工作人员,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干部队伍。
事业单位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实行任期制,可以连
选连任。
工会主席、副主席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
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工会主席、副主席空缺时,应当及时补选,空缺期限一
般不超过半年。
第二十八条 突出政治标准,选优配强事业单位工会领
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
识、看齐意识,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
自信,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按照既要政治
过硬、又要本领高强的要求,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事
业单位工会干部队伍,注重培养专业能力、专业精神,提高
做好群众工作本领。
— 10 —第六章 工会经费和资产
第二十九条 具备社团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工会应当独
立设立经费账户。工会经费支出实行工会法定代表人签批
制度。
事业单位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第三十条 工会会员按规定标准和程序缴纳会费。
建立工会组织的事业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
百分之二向事业单位工会拨缴工会经费;由财政统一划拨经
费的,工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按财政统一划拨方式
执行。
事业单位工会因工作需要,可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工会法》等有关规定,向单位行政申请经费补助。
上级工会有权对下级工会所在事业单位拨缴工会经费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
的单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事业单位工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缴、上解工会经费,
依法独立管理和使用工会经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
挪用、侵占工会经费。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
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审计制度,坚持遵纪守法、经费独立、
预算管理、服务职工、勤俭节约、民主管理的原则。事业单
— 11 —位工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完善经费使用流程和程序,
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
支必须集体研究决定。
事业单位工会应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政策规定
以及上级工会的要求,依法、科学、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
经费年度预 (决)算,按程序报上一级工会批准,严禁无预
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为事业
单位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
条件。
工会经费、资产和国家拨给工会的不动产及拨付资金形
成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七章 工会经费审查审计
第三十三条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在选举事业单
位工会委员会的同时,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会员人数
较少的,可以选举经费审查委员一人。
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
议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按同级工会副职级配备。
经费审查委员会或者经费审查委员的选举结果,与事业
单位工会委员会的选举结果同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任期与事
— 12 —业单位工会委员会相同,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向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审查
委员会应当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督促
检查。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审计同
级工会组织的经费收支、资产管理等全部经济活动,定期向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并采取一定方式公开,接
受会员监督。
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审查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有权向
同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
工会主席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离任的,应当按照规定对
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女职工工作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会有女会员十人以上的建立工
会女职工委员会,不足十人的设女职工委员。
女职工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在同级工会委员
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任期
与同级工会委员会相同。女职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委员
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成或者选举产生。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事业单位工会女主席或者女副主席
— 13 —担任,也可以经民主协商,按照同级工会副主席相应条件选
配女职工委员会主任。
第三十七条 女职工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依法维护女
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组织实施女职工提升素质建功
立业工程,全面提高女职工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和业务技
能素质;开展家庭文明建设工作;关注女职工身心健康,做
好关爱帮困工作;加强工会女职工工作的理论政策研究;关
心女职工成长进步,积极发现、培养、推荐女性人才。
第三十八条 女职工委员会定期研究涉及女职工的有关
问题,向同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报告工作,
重要问题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事业单位工会应为女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与活动提供必
要的场地和经费。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 (社会服务机构)工会参
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会和承担行
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会,依照 《机关工会工作暂行条例》
执行。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会,依照 《企业工会工
作条例》执行。
— 14 —第四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可依据本条
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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