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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暂行办法》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21年04月01日 文章点击数:1435

川工办发〔2017〕36号

 

四川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总工会,省产业(局)、企业集团(公司)工会:

为进一步推进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创新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15〕30号)要求,加强我省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省总工会制定了《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四川省总工会办公室

                           2017年11月2日

 

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提高企事业单位职代会工作质量和效能,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事业单位健康发展,依据《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代表提案,是指职工代表在广泛征集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过调查、研究,就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以及职工普遍关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按照规定的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职代会审查立案,由企事业单位相关责任部门承接答复、办理落实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职工代表提案工作是企事业单位职代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职工代表有效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有序参与企事业单位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渠道和有效途径。

第三条  职工代表提案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务求实效的基本原则,切实加强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努力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开展职工代表提案工作。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五条  企事业单位职代会应设立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作为职工代表提案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职工代表提案征集整理、指导完善、审查立案、移送办理、监督检查、档案管理等工作。中小型企事业单位可以由工会具体负责职工代表提案有关工作。

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的成员人数一般为5至9人,设主任(组长)1人,副主任(副组长)1至2人。不同规模的企事业单位结合自身实际,可以适当增减成员人数。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的成员一般在本届职工代表中产生,也可以聘请非职工代表人员参加。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的任期与职代会的届期一致。

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职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的设立,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事业单位工会根据需要,提出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组成的具体方案。

(二)职工代表团(组)采取会议推选、组织职工代表和非职工代表人员自荐等方式,协商推荐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成员人选。

(三)召开工会或职工代表团(组)长会议讨论,提出具体候选人名单。

(四)经职代会表决通过,确定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成员。

(五)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召开会议,民主推选产生主任(组长)和副主任(副组长)。

第三章  职工代表提案的提出、征集和整理

第七条  职工代表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由1名职工代表作为提案人、2名或2名以上职工代表作为附议人提出提案。

(二)由2名或2名以上职工代表联名作为提案人提出提案。

(三)由职工代表团(组)或联团(组)提出提案。

第八条  职工代表提案的主要内容是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管理、改革改制、内部收入分配、劳动安全卫生、劳动规章制度、生活福利待遇、职工教育培训等职工普遍关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并需职代会立案处理的重要问题。

征集职工代表提案前,职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或工会可以结合企事业单位实际和职代会的重点议题内容,制定职工代表提案参考课题,供职工代表参考。

第九条  职工代表提案一般采取书面形式提出,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围绕本办法第八条中明确的有关内容建言献策。

(二)提案中反映的有关问题应真实客观,符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

(三)提案内容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属于职代会职权范围内。

(四)提案中提出的措施建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五)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案名、案由分析和措施建议等要素完备。

(六)提案须按照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或工会统一制作和发放的职工代表提案征集表进行撰写和提交。

(七)职工代表个人或联名提出提案的,提案人和附议人均须在职工代表提案征集表上签名;职工代表团(组)或联团(组)提出提案的,由职工代表团(组)长在职工代表提案征集表上签名。

第十条  征集职工代表提案,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职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或工会应至少在职代会召开前1个月,向全体职工代表发出征集提案的通知,统一制发职工代表提案征集表,提出截止日期和具体要求。

(二)职工代表在充分听取和收集所在选举单位(选区)职工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梳理提炼和综合分析,撰写职工代表提案征集表,由职工代表团(组)统一提交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或工会;职工代表团(组)或联团(组)提出提案的,应召开职工代表团(组)全体会议讨论或书面征求全体职工代表意见,经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同意后,撰写职工代表提案征集表,并提交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或工会。

第十一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或工会应及时对征集到的职工代表提案进行登记、分类和整理,不得遗漏。

对提案要素不完整、不规范或提案内容相同相近的,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或工会应遵循严谨规范、内容具体、同类合并、保持原意的原则,及时指导、帮助和协调相关提案人、附议人或职工代表团(组)进行归纳、完善和合并,提高提案的质量。

第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工会应将本单位职工代表提案撰写的基本方法、程序、要素和规格纳入职工代表日常培训特别是新当选职工代表履职培训的重要内容,不断提高职工代表开展提案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章  职工代表提案的审查立案

第十三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或工会应认真负责的开展职工代表提案审查立案工作,原则上符合本办法第九条中明确的有关基本要求的提案应予立案。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提案审查立案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或工会根据职工代表提案征集情况和有关内容,分别与本单位行政及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商,提出职工代表提案是否立案的初步意见。

(二)召开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或工会内设职能部门负责人会议,对征集到的职工代表提案,逐件进行讨论和审查,提出是否立案的意见。对有异议的提案,应提请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讨论和审查后,方可提出是否立案的意见。

(三)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或工会形成职工代表提案审查报告。

(四)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或工会向职代会作职工代表提案审查报告,对征集到的所有提案分别作出应予立案、暂不立案、不予立案的说明,提请职代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对重大的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或工会可以在提请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讨论后,列入职代会议题、议案。

第五章  职工代表提案的办理落实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经审查立案的职工代表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或工会应在职代会后15个工作日内,分送本单位行政相关领导、相关承办部门进行办理落实。对暂不立案、不予立案的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或工会应在职代会召开前,向提案人、附议人或职工代表团(组)长进行解释说明,并退还提案。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提案的办理落实,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或工会就经审查立案的提案,逐件提出承办部门的建议,送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本单位行政应召集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或工会负责人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并确定提案承办部门。

(二)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或工会将提案分送本单位行政相关领导、相关承办部门,并制发提案办理落实情况表。 

(三)承办部门就提案提出办理落实意见,明确承办人、办理时限和落实措施。

(四)承办部门办理落实提案后,应及时向提案人、附议人或职工代表团(组)长反馈办理落实工作情况,由提案人、附议人或职工代表团(组)长作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等评价意见,并在提案办理落实情况表上签字确认。

(五)提案人、附议人或职工代表团(组)长对提案办理落实情况评价为满意、基本满意的,可以进行结案处理。提案人、附议人或职工代表团(组)长对提案办理落实情况评价为不满意的,承办部门应进一步落实。对因条件限制,一时不能落实的提案,承办部门应向提案人、附议人或职工代表团(组)长说明情况,经沟通协商一致后,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或工会提出继续落实或取消的建议,并向下一次职代会报告。

第十八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或工会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提案办理落实的督促检查,建立健全职工代表提案办理落实工作台账,及时将督促检查情况反馈本单位行政,并定期向职工代表通报各件提案办理落实的进展情况。

建立职工代表巡视检查制度的企事业单位,应将提案办理落实情况纳入职工代表巡视检查的重点内容。

第十九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或工会应认真梳理、汇总和掌握每件提案的办理落实情况,形成提案办理落实情况报告,并向下一次职代会报告。

第二十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或工会应全面收集整理职工代表提案征集表、提案办理落实情况表以及承办部门办理落实提案的有关支撑性、依据性、成果性材料,实行专卷管理,建立健全职工代表提案工作档案,做到有据可查。

第六章  优秀职工代表提案的评选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工会应定期组织开展优秀职工代表提案评选活动,将其作为深化职工代表创优活动的重要内容,调动和激发职工代表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企事业单位健康发展献计献策的主人翁意识,引导职工代表积极主动履职尽责、发挥作用。

第二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应建立优秀职工代表提案评选工作制度,对每次职代会征集到的职工代表提案进行一次综合评估,并择优评选优秀职工代表提案。

各级地方总工会和产业(局)、企业集团(公司)工会负责在本地区、本行业(系统)范围内开展优秀职工代表提案评选活动。省厂务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每2年组织开展一次省级优秀职工代表提案评选活动。

评选优秀职工代表提案,原则上从下一级工会评选的优秀职工代表提案中择优推荐。

第二十三条  优秀职工代表提案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提案选题好。提案内容紧紧围绕本单位生产经营管理、改革发展和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难点、热点问题,充分反映了所在选举单位(选区)乃至本单位全体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意愿诉求,具有较强的群众性、代表性。

(二)提案建议好。提案所反映的问题实事求是、真实可信,提案中提出的有关措施和建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便于组织和实施。

(三)提案落实好。提案办理落实工作扎实到位,提案人、附议人或职工代表团(组)对办理落实结果的评价均为满意;提案办理落实后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在推动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以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

(四)提案规范化。提案案名清晰准确、案由分析全面透彻、措施建议成熟可行。

第二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职工代表提案奖励机制或办法,对职工代表提案立案、落实后能够直接或间接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被上级工会评选为优秀职工代表提案的,可以参照国务院《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可以依据本办法和相关制度文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职工代表提案工作实施办法(细则)。

第二十六条  区域(行业)职代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职代会提案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总工会基层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四川省总工会办公室               2017年11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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